針對市主管局提出“將‘蒙頂甘露’變更為‘甘露’以規(guī)避侵權風險”的建議,結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規(guī)定、千年歷史文獻記載及商標注冊實踐,本文從法律邏輯、歷史依據、實踐風險三方面深度剖析,論證“蒙頂甘露”作為歷史名茶專屬稱謂的不可替代性,及其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正當性,為蒙頂山茶產業(yè)品牌保護提供明確路徑。
一、“甘露”單稱的侵權風險:變更建議的本質缺陷與法律隱患
市主管局“去‘蒙頂’留‘甘露’”的建議,看似規(guī)避風險,實則因脫離“蒙頂甘露”的歷史語境與地域屬性,陷入更高侵權風險,核心問題集中于兩點:
(一)“甘露”商標已形成合法獨占權,單稱使用直接觸碰侵權紅線
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(sbj.cnipa.gov.cn)查詢結果,“甘露”商標的注冊與權屬狀態(tài)清晰可溯:該商標最早于1995年5月由江蘇鹽城某企業(yè)申請注冊,因未續(xù)展被注銷,當前商標權歸屬福建廈門自然人曾**,該商標注冊時間2022年,注冊號為53232747,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“茶、茶飲料”等,專用權有效期至2032年。
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五十六條“注冊商標的專用權,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”的規(guī)定,商標權人對“甘露”在茶葉類商品上享有獨占使用權。若區(qū)內企業(yè)按建議單稱“甘露”用于商業(yè)銷售,將直接構成《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“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”的侵權行為,面臨停止使用、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,反而比使用“蒙頂甘露”面臨更直接的法律風險。
(二)“甘露”單稱缺乏地域辨識度,割裂歷史傳承且易引發(fā)市場混淆
“甘露”作為描述性詞匯,在茶葉領域并非蒙頂山茶專屬。浙江有“普陀甘露”、湖南有“石門甘露”、安徽有“黃山甘露”,均為地方特色茶品類。脫離“蒙頂”這一核心地域標識后,單稱“甘露”存在兩大問題:
一是割裂歷史傳承:“蒙頂甘露”的價值核心在于“蒙頂山”的地理稟賦(如海拔800-1500米的酸性土壤、年均15℃的氣候)與千年工藝(如“三炒三揉”世界非遺傳統(tǒng)技法),單稱“甘露”使這一地域文化屬性完全流失,等同于放棄“蒙頂山茶”的歷史品牌資產;
二是引發(fā)市場混淆:消費者無法通過“甘露”單稱區(qū)分產地,可能將蒙頂山茶與其他產區(qū)“甘露”混淆,既損害蒙頂山茶的品牌辨識度,也違背《商標法》“避免市場混淆”的立法初衷。即便企業(yè)主張“合理使用”,也因缺乏“蒙頂”的地域限定,難以證明使用的正當性,無法形成有效法律抗辯。
二、“蒙頂甘露”的合法性根基:歷史在先與法律規(guī)定的雙重保障
“蒙頂甘露”并非普通商業(yè)名稱,而是承載千年茶文化的“活遺產”,其合法性源于歷史事實的在先性與法律條文的明確性,形成不可撼動的雙重支撐:
(一)千年歷史文獻確立“在先權利”,早于現代商標制度數百年
“蒙頂甘露”的稱謂形成與傳承,構成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二條保護的“在先權利”(包括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稱權、文化遺產權),證據鏈完整且無可辯駁:
古代文獻記載:唐《膳夫經手錄》記載蒙頂山茶“元和以前,束帛不能易一斤先春蒙頂”,雖未直接稱“甘露”,但明確其為蒙頂山核心品類;南宋理宗寶慶三年(1227年),王象之編撰的《輿地紀勝》中“上清峰有甘露茶(上清峰為蒙頂五峰的主峰),山上常有瑞相影現”的記載,是目前可考的甘露茶最早記錄。此后,《方輿勝覽》《四川總志》等古籍均有相關記載,形成完整的歷史脈絡。清光緒版《名山縣志?物產》首次明確“蒙頂茶之最佳者曰甘露”,將“蒙頂”與“甘露”綁定為專屬稱謂;
近現代權威典籍:1984年陳椽《茶業(yè)通史》、1992年莊晚芳《中國茶經》、2000年《中國茶葉大辭典》《中國名茶志》,均將“蒙頂甘露”列為蒙頂山茶獨有名品,與“西湖龍井”“安溪鐵觀音”并列中國傳統(tǒng)名茶;
這些歷史事實均早于2022年“甘露”商標注冊時間,根據《商標法》“保護在先權利”原則,后續(xù)商標注冊行為不得損害“蒙頂甘露”的在先使用權益。
(二)國家與行業(yè)標準確認“通用名稱”屬性,商標權人無權限制正當使用
“蒙頂甘露”已被納入國家、行業(yè)、地方三級標準體系,明確為茶葉類“通用名稱”,這是其不構成侵權的核心法律依據:
國家標準:GB/T18665—2008《地理標志產品蒙山茶》(現行有效)將“蒙頂甘露”列為蒙山茶核心品類,規(guī)定其“外形緊卷多毫、香氣清高、滋味鮮爽”的品質特征;
行業(yè)標準:GH/T1308—2020《蒙頂山茶第2部分:綠茶》進一步細化“蒙頂甘露”的加工工藝、揉捻時間,將其作為蒙頂山茶綠茶類的標桿品類;
實踐印證: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2010年、2018年、2022年三次駁回“蒙頂甘露”商標注冊申請,核駁理由均為“‘蒙頂甘露’是蒙頂山茶的傳統(tǒng)品類名稱,屬于通用名稱,缺乏商標注冊所需的顯著性”(商標駁回通知書文號:ZC1000001SL、ZC3300001SL、ZC6500001SL)。
依據《商標法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“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,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,或者含有的地名,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”的規(guī)定,即便存在“蒙頂”或“甘露”相關注冊商標,權利人也無權限制蒙頂山茶產業(yè)主體在“描述產品品類”意義上使用“蒙頂甘露”。
(三)地理標志保護形成法律閉環(huán),“蒙頂甘露”是地理標志的核心組成
“蒙山茶”2001年獲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,自2003年獲批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(注冊號3027947),“蒙頂甘露”作為其核心品類,與地理標志保護形成法律閉環(huán):
地域限定:地理標志明確“蒙頂山茶”生產地域為雅安市名山區(qū)全域及雨城區(qū)涉及蒙頂后山的村,“蒙頂甘露”的生產必須符合該地域范圍,與“蒙頂”的地域屬性不可分割;
品質綁定:地理標志標準(GB/T18665)規(guī)定“蒙頂甘露”的感官指標,使用“蒙頂甘露”稱謂,本質是對地理標志產品品質的確認,屬于《商標法》意義上“表明產品來源與品質”的正當使用;
官方認可:從現行地理標志管理規(guī)范與實踐來看,國家知識產權局2020年4月發(fā)布的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第354號公告)雖未直接提及“蒙頂甘露”,但其核心精神明確“地理標志使用需體現‘地域+產品’的關聯屬性,確保消費者清晰識別產地與品質”。這一原則在多地地理標志保護實踐中得到印證,例如浙江“西湖龍井”、安徽“黃山毛峰”等均以“地理標志+傳統(tǒng)品類名稱”的組合方式使用,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納入典型合規(guī)案例。“蒙頂甘露”作為蒙頂山茶地理標志下的核心傳統(tǒng)品類,與“蒙頂山茶”地理標志的組合使用(如“蒙頂山茶—蒙頂甘露”),完全契合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(試行)》中“地域與品類綁定”的規(guī)范要求,同時符合全國地理標志使用的普遍實踐,其合法性得到現行法規(guī)與行業(yè)慣例的雙重支撐。
三、實踐路徑:構建證據固化的風險防御體系
在地理標志賦能蒙頂山茶產業(yè)高質量發(fā)展的背景下,不應盲目變更“蒙頂甘露”稱謂,而應立足歷史與法律根基,構建多層次風險防御體系,具體路徑如下:
(一)強化“正當使用”的證據固化,夯實法律抗辯基礎
1.匯編歷史文獻證據:由區(qū)茶業(yè)協(xié)會牽頭,系統(tǒng)整理唐宋至近現代關于“蒙頂甘露”的文獻資料,包括:清光緒版《名山縣志》影印件、《茶業(yè)通史》《中國茶經》《名山茶業(yè)志》等典籍的相關章節(jié)、鐘國林主編《蒙頂甘露》專著、《中國茶全書?蒙頂山茶卷》等,形成《“蒙頂甘露”歷史文獻匯編》,作為主張在先權利的核心證據;
2.整合標準依據材料:完善《蒙頂山茶標準匯編》,收錄GB/T18665、GH/T1308等國家/行業(yè)標準、DB51/T2864《蒙頂黃芽加工技術規(guī)程》等地方標準,以及區(qū)茶業(yè)協(xié)會團體標準,向區(qū)內企業(yè)、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、電商平臺等定向發(fā)放,明確“蒙頂甘露”的法定通用性;
3.留存持續(xù)使用證據:組織區(qū)內龍頭企業(yè)整理近30年使用“蒙頂甘露”的證據,包括:1990年代至今的產品包裝、銷售發(fā)票、媒體報道(如1995年《四川日報》“蒙頂甘露俏銷全國”報道)、參展記錄(如2017年中國國際茶博會參展資料),形成《“蒙頂甘露”持續(xù)使用證據冊》,并進行存檔。
“蒙頂甘露”的稱謂,是千年茶文化傳承的載體,是蒙頂山茶地理標志的核心價值所在,更是全區(qū)茶產業(yè)的“金字招牌”。相關主管局的變更建議,因忽視歷史事實與法律邏輯,不僅無法解決侵權風險,反而可能導致品牌資產流失與新的法律糾紛。
從法律層面看,“蒙頂甘露”作為歷史在先的通用名稱,受《商標法》明確保護,商標權人無權限制其正當使用;從產業(yè)層面看,堅守這一稱謂,是對蒙頂山茶千年品牌的傳承,也是推動產業(yè)高質量發(fā)展的根基。建議以“歷史為根、法律為據、協(xié)同為要”,堅定維護“蒙頂甘露”的合法使用地位,讓這一千年名茶在新時代持續(xù)煥發(fā)活力,為川茶產業(yè)發(fā)展貢獻“蒙頂山力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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